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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实施后 环境监测部门会如何作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

污染源监测是许可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该在排污许可制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完善技术体系,分行业制定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

二是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业务体系,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三是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四是加强技术培训,促进企业自行监测专业化水平提升。

全面落实《方案》,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方案中多次提及监测,包括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以及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等。

显然,污染源监测是许可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环境监测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中该如何作为?

完善技术体系,分行业制定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

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是许可证管理的基本依据,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该遵循何种标准规范?达到既提高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与可比性,也兼顾不同行业间的适用性与高效性的目的。

自2013年开始推行重点企业自行监测起,总站一直致力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方面的研究,已经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总体性原则做出规定,保证不同行业监测要求的总体一致性。

同时,逐步推进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制定工作,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完善外排污染物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手段等系列监测技术要求与规范,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设计、监测台账建立、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做出规定。

目前,总站牵头制定的造纸、火电两个行业企业自行监测指南已经完成,为实施不同行业许可证核发与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各级监测站按照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据自行监测指南,配合属地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指导与技术审核。

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业务体系,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总量限值,证后监管的首先需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自证达标,同时政府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或监督监测也必不可少,这是检查和评价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既可以开展现场采样分析等监测活动,获取监测数据作为超标排放的直接证据,也有权对企业自行监测台账、原始数据,以及落实质量控制要求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源执法监测的内涵非常丰富,是围绕政府污染源监管和环境执法需求开展的一系列监测活动,涵盖排污单位建设、生产、消亡的全周期,涵盖许可证管理的全过程,除测管联动的执法检查外,还包括环境质量本底监测、污染源调查性监测、污染源追踪、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以及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供支撑的其他专项和研究性监测。

垂直管理改革后,执法监测职能下沉到县级监测机构。然而执法监测地位重要,任务繁重,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县级监测站能否接得住?

这对完善执法监测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抓住机遇补齐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装备短板,落实好测管联动、罚处分离的要求,也要强化分级管理与技术指导。

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目前,总站正在建设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今后,这一平台将与许可证管理平台相衔接,既作为监督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地方政府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促进全社会共同监督,也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监测数据。

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企业自行监测专业化水平

针对企业、社会化检测机构和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技术培训,重点强化自行监测方案设计、监测规范、资料收集、数据记录、监测报告等内容,促进企业自行监测能力与规范性提升,提高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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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实施后 环境监测部门会如何作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

污染源监测是许可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该在排污许可制实施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完善技术体系,分行业制定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

二是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业务体系,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三是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四是加强技术培训,促进企业自行监测专业化水平提升。

全面落实《方案》,改革完善和实施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使之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方案中多次提及监测,包括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以及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等。

显然,污染源监测是许可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环境监测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中该如何作为?

完善技术体系,分行业制定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

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是许可证管理的基本依据,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该遵循何种标准规范?达到既提高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与可比性,也兼顾不同行业间的适用性与高效性的目的。

自2013年开始推行重点企业自行监测起,总站一直致力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方面的研究,已经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总体性原则做出规定,保证不同行业监测要求的总体一致性。

同时,逐步推进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制定工作,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完善外排污染物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手段等系列监测技术要求与规范,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设计、监测台账建立、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做出规定。

目前,总站牵头制定的造纸、火电两个行业企业自行监测指南已经完成,为实施不同行业许可证核发与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各级监测站按照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据自行监测指南,配合属地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指导与技术审核。

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业务体系,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总量限值,证后监管的首先需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自证达标,同时政府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或监督监测也必不可少,这是检查和评价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既可以开展现场采样分析等监测活动,获取监测数据作为超标排放的直接证据,也有权对企业自行监测台账、原始数据,以及落实质量控制要求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源执法监测的内涵非常丰富,是围绕政府污染源监管和环境执法需求开展的一系列监测活动,涵盖排污单位建设、生产、消亡的全周期,涵盖许可证管理的全过程,除测管联动的执法检查外,还包括环境质量本底监测、污染源调查性监测、污染源追踪、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以及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供支撑的其他专项和研究性监测。

垂直管理改革后,执法监测职能下沉到县级监测机构。然而执法监测地位重要,任务繁重,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县级监测站能否接得住?

这对完善执法监测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抓住机遇补齐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装备短板,落实好测管联动、罚处分离的要求,也要强化分级管理与技术指导。

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目前,总站正在建设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今后,这一平台将与许可证管理平台相衔接,既作为监督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地方政府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促进全社会共同监督,也为许可证管理提供基础监测数据。

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企业自行监测专业化水平

针对企业、社会化检测机构和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技术培训,重点强化自行监测方案设计、监测规范、资料收集、数据记录、监测报告等内容,促进企业自行监测能力与规范性提升,提高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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