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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2016〕146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推进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综合整治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对象及目标

(一)工作对象: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各镇街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各镇街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街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街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9年12月底前各镇街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20年12月底前各镇街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

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各镇街要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二)开展技术评估

为确保VOCs综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镇街要督促企业自行组织专家对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企业开展评估论证时需有当地环保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列席,评估后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抄送当地环保分局,并报市环保局水气科备案。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需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在内。

(三)实施专项整治

各镇街要积极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其中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企业按照《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环〔2016〕65号)提出的“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开展整治,其余行业企业按照粤环〔2014〕130号文提出的“重点行业整治要点”开展整治。

(四)稳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

环监分局要稳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要逐步按照国家、省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鼓励企业从源头上削减VOCs,对于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生产低挥发、无溶剂型的水性油墨、涂料等企业的末端处理不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按照有关核算方法核定其减排效果。

三、管理要求

(一)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

(二)各镇街和部门应根据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其中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核实由市环保局水气科牵头,总量科、环监分局、监测中心站、产业中心配合,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核实由各镇街环保分局负责,有关核实工作要求参照附件2。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逐步把VOCs排放纳入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通过制度完善加大对VOCs排放的监管力度,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市环保局水气科应会同总量科、环监分局、产业中心,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同时要建立或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

(五)各环保分局要加强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从2016年12月起,将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上报产业中心。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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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2016〕146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推进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综合整治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对象及目标

(一)工作对象: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各镇街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各镇街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街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街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9年12月底前各镇街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20年12月底前各镇街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

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各镇街要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二)开展技术评估

为确保VOCs综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镇街要督促企业自行组织专家对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企业开展评估论证时需有当地环保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列席,评估后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抄送当地环保分局,并报市环保局水气科备案。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需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在内。

(三)实施专项整治

各镇街要积极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其中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企业按照《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环〔2016〕65号)提出的“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开展整治,其余行业企业按照粤环〔2014〕130号文提出的“重点行业整治要点”开展整治。

(四)稳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

环监分局要稳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要逐步按照国家、省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鼓励企业从源头上削减VOCs,对于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生产低挥发、无溶剂型的水性油墨、涂料等企业的末端处理不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按照有关核算方法核定其减排效果。

三、管理要求

(一)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

(二)各镇街和部门应根据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其中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核实由市环保局水气科牵头,总量科、环监分局、监测中心站、产业中心配合,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核实由各镇街环保分局负责,有关核实工作要求参照附件2。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逐步把VOCs排放纳入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通过制度完善加大对VOCs排放的监管力度,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市环保局水气科应会同总量科、环监分局、产业中心,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同时要建立或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

(五)各环保分局要加强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从2016年12月起,将重点监管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上报产业中心。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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