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改革制度并行模式,统一到许可“一证式”管理上来。
将环评审批与核发排污许可证结合起来,基于改善环境质量和保证环境安全为前提,通过规划或政策环评确定控制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将项目环评审批调整为核发许可证,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由业主自行负责,纳入证后监管即可。将污染控制转移到证后监管上来,通过排污单位依法自主报告许可执行情况、获取的在线数据和监测及执法机构等反馈的信息,综合评价许可执行情况,核定排污量,并与审批、监测、执法等环节动态交换信息,形成闭环管理。将环境监测转移到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上来,而不再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在线监测的流量与浓度数据准确、客观,且符合法定要求,为核定排污总量和强度提供依据。将环境执法转移到许可执行监督检查上来,严查无证排污和偷排、漏排、超证排污行为,抽查许可申报信息真实性,检查污染治理和在线监测监控措施运行情况,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排污许可执行信息。
其次,改变管理被动方式,确保有效监控污染物排放行为。
将废气、废水管道建设规划及建设情况作为许可审核重要内容,督促排污单位设置明管;不能设明管的,在封闭前须经许可部门验收并备案管道走向图,确保排放行为始终处于监控之中,防止偷排、漏排。督促排污单位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检查、便于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确保废气、废水通过规范化排污口排放,满足监测监控要求。向现有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作为前置条件。设置排放监测标准管段。在排污口处设置由环保部门独立监管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标准管段,满足安装准确测定废气及废水流量装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和配套建设在线监测监控信号无损传输系统条件。按要求建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信息传输系统,及时获取排放数据,动态评价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并接受排污单位和公众监督。
第三,转变总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单元环境质量为目标。
改变以行政辖区为单元下达计划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做法,分别将自然通风廊道的上下风向区域和汇水区的上下游流域作为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元。单元内排污总量控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并根据气象因素和水文条件等科学测算允许排污总量,即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法,更好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行“一企一证”管理,将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等全因子同步纳入许可管理,有利于整合信息,综合判断许可及执行信息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实现系统化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环境质量变化动态调整。如果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标准,则应动态下调相应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按照下调比例相应下降控制单元内的许可排污权。
第四,改进经济调控手段,调整排污费为排污权使用费或税。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需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调整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或税。从严查处偷排、漏排、故意超证排污和弄虚作假等行为,防止排污单位因不愿多购排污权而出现超证排放的情况。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强化管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低于排放权的,根据其节余的指标量,由财政按征收的排污权使用费或税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调动其治污积极性。
第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公开的排污许可信息系统。
运用许可、监测、执行申报和执法等获取的数据建立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建立基于排污许可信息系统的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允许总量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相互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信息在平台上及时动态反映,增强排污权交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形象性。开发网络版的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含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接受公众实时查询。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改革制度并行模式,统一到许可“一证式”管理上来。
将环评审批与核发排污许可证结合起来,基于改善环境质量和保证环境安全为前提,通过规划或政策环评确定控制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将项目环评审批调整为核发许可证,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由业主自行负责,纳入证后监管即可。将污染控制转移到证后监管上来,通过排污单位依法自主报告许可执行情况、获取的在线数据和监测及执法机构等反馈的信息,综合评价许可执行情况,核定排污量,并与审批、监测、执法等环节动态交换信息,形成闭环管理。将环境监测转移到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上来,而不再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在线监测的流量与浓度数据准确、客观,且符合法定要求,为核定排污总量和强度提供依据。将环境执法转移到许可执行监督检查上来,严查无证排污和偷排、漏排、超证排污行为,抽查许可申报信息真实性,检查污染治理和在线监测监控措施运行情况,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排污许可执行信息。
其次,改变管理被动方式,确保有效监控污染物排放行为。
将废气、废水管道建设规划及建设情况作为许可审核重要内容,督促排污单位设置明管;不能设明管的,在封闭前须经许可部门验收并备案管道走向图,确保排放行为始终处于监控之中,防止偷排、漏排。督促排污单位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检查、便于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确保废气、废水通过规范化排污口排放,满足监测监控要求。向现有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作为前置条件。设置排放监测标准管段。在排污口处设置由环保部门独立监管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标准管段,满足安装准确测定废气及废水流量装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和配套建设在线监测监控信号无损传输系统条件。按要求建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信息传输系统,及时获取排放数据,动态评价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并接受排污单位和公众监督。
第三,转变总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单元环境质量为目标。
改变以行政辖区为单元下达计划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做法,分别将自然通风廊道的上下风向区域和汇水区的上下游流域作为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单元。单元内排污总量控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并根据气象因素和水文条件等科学测算允许排污总量,即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法,更好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行“一企一证”管理,将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等全因子同步纳入许可管理,有利于整合信息,综合判断许可及执行信息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实现系统化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环境质量变化动态调整。如果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标准,则应动态下调相应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按照下调比例相应下降控制单元内的许可排污权。
第四,改进经济调控手段,调整排污费为排污权使用费或税。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需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调整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或税。从严查处偷排、漏排、故意超证排污和弄虚作假等行为,防止排污单位因不愿多购排污权而出现超证排放的情况。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强化管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低于排放权的,根据其节余的指标量,由财政按征收的排污权使用费或税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调动其治污积极性。
第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公开的排污许可信息系统。
运用许可、监测、执行申报和执法等获取的数据建立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建立基于排污许可信息系统的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允许总量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相互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信息在平台上及时动态反映,增强排污权交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形象性。开发网络版的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含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接受公众实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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