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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三大药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

土壤污染如何以预防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传染”,怎么整治已经“生病”的土壤?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三大药方。

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不均匀性和长期存在性等特点,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速度极慢,土壤一旦污染,将是‘天长地久’。”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的这段话包含一个道理:对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控制新的污染产生。

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

最紧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于现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国家将实行优先保护,使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够保持良好状况。如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农业生产活动中,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正是基于土壤污染的特点和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单设“预防和保护”一章,对重点监管类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农业面源污染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做出了相应规定。

如在跟我们的食品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农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风险管控:阻断土壤污染影响我们的生活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复是非常难的,投入的成本巨大。从国际经验来看,污染预防可能只要花一块钱,风险管控可能要花十块钱,在末端去治理的时候要花一百块钱。”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坚持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实行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坚持的一条原则,这也是“土十条”的要求之一。

邱启文说,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他打比方说,切断暴露途径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晒霜防止紫外线损害是一样的,即一旦阻断隔绝暴露途径,人接触不到污染土壤,风险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分别做出了规定。

如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进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而对于污染更为严重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要采取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眼下,城市里面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矿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开发利用?

邱启文说,对于建设用地来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阻断措施,切断土壤污染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对建设用地,草案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经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没救”了,还可以通过修复降低风险或危害,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这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邱启文说,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治理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在这一原则下,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是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修复,草案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要委托环境监理机构进行环境监理、完工后要另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效果评估等。

草案专门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以及对涉及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支出等。国家将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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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三大药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

土壤污染如何以预防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传染”,怎么整治已经“生病”的土壤?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三大药方。

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不均匀性和长期存在性等特点,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速度极慢,土壤一旦污染,将是‘天长地久’。”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的这段话包含一个道理:对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控制新的污染产生。

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

最紧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于现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国家将实行优先保护,使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够保持良好状况。如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农业生产活动中,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正是基于土壤污染的特点和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单设“预防和保护”一章,对重点监管类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农业面源污染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做出了相应规定。

如在跟我们的食品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农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风险管控:阻断土壤污染影响我们的生活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复是非常难的,投入的成本巨大。从国际经验来看,污染预防可能只要花一块钱,风险管控可能要花十块钱,在末端去治理的时候要花一百块钱。”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坚持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实行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坚持的一条原则,这也是“土十条”的要求之一。

邱启文说,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他打比方说,切断暴露途径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晒霜防止紫外线损害是一样的,即一旦阻断隔绝暴露途径,人接触不到污染土壤,风险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分别做出了规定。

如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进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而对于污染更为严重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要采取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眼下,城市里面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矿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开发利用?

邱启文说,对于建设用地来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阻断措施,切断土壤污染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对建设用地,草案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经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没救”了,还可以通过修复降低风险或危害,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这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邱启文说,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治理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在这一原则下,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是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修复,草案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要委托环境监理机构进行环境监理、完工后要另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效果评估等。

草案专门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以及对涉及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支出等。国家将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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