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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东莞市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据悉3月28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在望牛墩镇水乡管委会举行揭牌仪式,市中院、市检察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派驻水乡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集中审理水乡片区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在水乡经济区设立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涉东莞市麻涌、沙田、沙角、长安和内河等五大港区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健平,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叶柳东,东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秘书长黄少文,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来向东,东莞水乡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陈仲球等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

受理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

水乡特色经济发展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为市中院非常设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望牛墩镇。由市中院、道滘法庭、中堂法庭、麻涌法庭派员参与巡回法庭日常审判及联络协调工作。另外,巡回法庭也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提高巡回法庭的专业性。

巡回法庭集中受理由市中院管辖的水乡片区(石龙、万江、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虎门港等镇街港区)环境资源类案件。

派驻水乡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业务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由民行科科长兼任主任,配备1名检察官,2名司法辅助人员和2名聘用人员。挂牌成立之后,派驻水乡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将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法制宣传,对涉及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

为加快建设绿色东莞提供强有力支持

黄少文表示,环境资源保护一直是水乡经济区的靓丽品牌,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的成立,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提高水乡经济区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希望巡回法庭、巡回检察室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绿色东莞提供强有力支持。同时也希望法院、检察院、水乡管委会、环保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构建相互衔接、协调能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防范和打击环保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中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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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东莞市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据悉3月28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在望牛墩镇水乡管委会举行揭牌仪式,市中院、市检察院分别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派驻水乡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集中审理水乡片区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在水乡经济区设立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涉东莞市麻涌、沙田、沙角、长安和内河等五大港区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健平,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叶柳东,东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秘书长黄少文,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来向东,东莞水乡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陈仲球等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

受理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

水乡特色经济发展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为市中院非常设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望牛墩镇。由市中院、道滘法庭、中堂法庭、麻涌法庭派员参与巡回法庭日常审判及联络协调工作。另外,巡回法庭也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提高巡回法庭的专业性。

巡回法庭集中受理由市中院管辖的水乡片区(石龙、万江、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虎门港等镇街港区)环境资源类案件。

派驻水乡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业务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由民行科科长兼任主任,配备1名检察官,2名司法辅助人员和2名聘用人员。挂牌成立之后,派驻水乡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将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法制宣传,对涉及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

为加快建设绿色东莞提供强有力支持

黄少文表示,环境资源保护一直是水乡经济区的靓丽品牌,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室的成立,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提高水乡经济区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希望巡回法庭、巡回检察室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绿色东莞提供强有力支持。同时也希望法院、检察院、水乡管委会、环保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构建相互衔接、协调能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防范和打击环保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中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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