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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要持证上岗

排污管理改革,是东莞市2017年环保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3月2日,这一改革任务终于在东莞靴子落地,43家来自火电和造纸行业的企业成为首批试点企业,将落实企业排污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企业须建立自行监测设施

按照国务院在2016年下半年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所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要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包括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在内的27家造纸企业和包括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沙角A电厂在内的16家火电企业将成为东莞首批试点排污许可改革的企业。

从东莞市环保局发布的改革时间表看,2017年6月30日前,全市火电(以煤、天然气为燃料)、造纸行业企业将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造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企业排污违规可撤销许可证

据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最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按照暂行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并明令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还首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具体包括: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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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要持证上岗

排污管理改革,是东莞市2017年环保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3月2日,这一改革任务终于在东莞靴子落地,43家来自火电和造纸行业的企业成为首批试点企业,将落实企业排污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企业须建立自行监测设施

按照国务院在2016年下半年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所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要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包括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在内的27家造纸企业和包括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沙角A电厂在内的16家火电企业将成为东莞首批试点排污许可改革的企业。

从东莞市环保局发布的改革时间表看,2017年6月30日前,全市火电(以煤、天然气为燃料)、造纸行业企业将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造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企业排污违规可撤销许可证

据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最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按照暂行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并明令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还首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具体包括: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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