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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中监测乏力的主要原因

对于不少地方政府而言,危险废物管理是当地环境管理中急需补齐的一块短板。但在补短板的过程中,管理部门通常偏重监察却忽略监测,往往“一条腿”走路,削弱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当前,各地急需补齐危险废物管理的监测短板。

危险废物管理中监测乏力的主要原因有:

缺少法律支撑。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监测的规定缺失。例如,按照《固废法》规定,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通过“三同时”验收。然而,在项目事前、事中监管中,均没有明确提出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作为一个排放源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再以危险废物管理中的规范化考核为例,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的判断,主要是危险废物信息统计、贮存、申报、运输等是否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基本上靠主观判断,发挥自由裁量,监测指标所占比重很少,缺少类似于水、气、声排放标准的客观评价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并非达标排放管理,而是以风险管控为主,对于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容易出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实际监管的粗放性不相吻合的情况。

缺少标准依据。按照现有的管理要求,除部分特殊行业,如炼焦行业生产单位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外,仅对企业厂区有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监测指标包括恶臭、硫化氢和部分特征污染物等。飞灰固化车间、物化处理车间、容器清洗车间在运行期间,会产生大量重金属、酸雾、VOC等无组织排放,却无监测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及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目前都只有管理要求,而无监测要求。有不少规模较大的封闭式或露天贮存场所,常年来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渗滤液缺乏约束依据,对周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无法估量。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制定行业排放标准难度很大。当前,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了部分重点行业VOC排放标准,但还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管理。因此,在实际危险废物管理中,对于监测的需求很迫切。

缺少监管要求。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督性监测或自行监测只是按照相关要求,对集中排放口的主要常规污染物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指标和频次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如VOC监测基本未开展,二噁英监测一般是半年到一年开展一次,对于下风向土壤等的监测要求几乎没有。另有研究表明,一台正常运行的医疗废物焚烧炉每年启停3次,每年启炉过程中排放的二噁英占全年正常排放量的28%。不少危险废物企业设施工艺落后、处置量不足、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混烧,导致启停频繁、设施维护频次高,而在此期间的监测工作明显薄弱。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作为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害单元,或没有纳入综合考量,是容易造成贮存场所周边敏感点投诉举报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

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监察和监测必须紧密配合、同步加强,变“一条腿”走路为“双引擎”发动,这样才能推动相关工作快速、稳步前行。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气和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提出相应的监测要求。

二是修订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完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运行期间特征污染物监测,强化处置设施启停、维护期间的监测。修订《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强制要求建设废气集中处置排放设施,变无组织排放为有组织排放,制订相应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的双约束。

三是加强无组织排放监管与监测。对当前无法实施集中排放的无组织排放点,要加强监管、减少排放,并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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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中监测乏力的主要原因

对于不少地方政府而言,危险废物管理是当地环境管理中急需补齐的一块短板。但在补短板的过程中,管理部门通常偏重监察却忽略监测,往往“一条腿”走路,削弱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当前,各地急需补齐危险废物管理的监测短板。

危险废物管理中监测乏力的主要原因有:

缺少法律支撑。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监测的规定缺失。例如,按照《固废法》规定,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通过“三同时”验收。然而,在项目事前、事中监管中,均没有明确提出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作为一个排放源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再以危险废物管理中的规范化考核为例,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的判断,主要是危险废物信息统计、贮存、申报、运输等是否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基本上靠主观判断,发挥自由裁量,监测指标所占比重很少,缺少类似于水、气、声排放标准的客观评价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并非达标排放管理,而是以风险管控为主,对于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容易出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实际监管的粗放性不相吻合的情况。

缺少标准依据。按照现有的管理要求,除部分特殊行业,如炼焦行业生产单位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外,仅对企业厂区有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监测指标包括恶臭、硫化氢和部分特征污染物等。飞灰固化车间、物化处理车间、容器清洗车间在运行期间,会产生大量重金属、酸雾、VOC等无组织排放,却无监测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及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目前都只有管理要求,而无监测要求。有不少规模较大的封闭式或露天贮存场所,常年来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浓度和总量,以及渗滤液缺乏约束依据,对周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无法估量。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制定行业排放标准难度很大。当前,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了部分重点行业VOC排放标准,但还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管理。因此,在实际危险废物管理中,对于监测的需求很迫切。

缺少监管要求。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督性监测或自行监测只是按照相关要求,对集中排放口的主要常规污染物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指标和频次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如VOC监测基本未开展,二噁英监测一般是半年到一年开展一次,对于下风向土壤等的监测要求几乎没有。另有研究表明,一台正常运行的医疗废物焚烧炉每年启停3次,每年启炉过程中排放的二噁英占全年正常排放量的28%。不少危险废物企业设施工艺落后、处置量不足、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混烧,导致启停频繁、设施维护频次高,而在此期间的监测工作明显薄弱。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作为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害单元,或没有纳入综合考量,是容易造成贮存场所周边敏感点投诉举报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

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监察和监测必须紧密配合、同步加强,变“一条腿”走路为“双引擎”发动,这样才能推动相关工作快速、稳步前行。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气和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提出相应的监测要求。

二是修订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完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运行期间特征污染物监测,强化处置设施启停、维护期间的监测。修订《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强制要求建设废气集中处置排放设施,变无组织排放为有组织排放,制订相应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的双约束。

三是加强无组织排放监管与监测。对当前无法实施集中排放的无组织排放点,要加强监管、减少排放,并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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